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7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8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德鵬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尹婷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6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以

108 年10月14日108 年度審訴字第496 號裁定核定為為新臺幣(下同)1,585,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立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嘉鴻

裁判日期:2020-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