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9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許文鳴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
9 年2 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0,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琬如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