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35號上訴人即被 告 夏郡鴻被上訴人即原 告 陳麗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108年度訴字第735號塗銷地役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25,795元【計算式:地役權權利價值200,000元+(156地號土地108年1月公告現值740元/平方公尺×占有土地面積1656.48平方公尺)=1,425,7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7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