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5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亞洲渡假村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 趙錦綉人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淑珍
宋永賢李秋美張玉芳陳長文蔡教本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旻間108 年度訴字第855 號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4 月
7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財產權涉訟,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第77條之16第1 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琬如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