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6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羅玉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9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承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