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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2號上訴人即原 告 王郁琪送達代收人 葉凱文被 告 余建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13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以其上訴聲明核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裁判案由:解除買賣契約
裁判日期:2020-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