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2號原 告 黃啟勝訴訟代理人 許乃丹律師
蔡宛庭律師被 告 王豐銓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複代理人 林若馨律師
林琬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二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於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就本件基地租賃契約存否、範圍等部分,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