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公園小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秀玉上列上訴人與康明凱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j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5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承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