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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9號上 訴 人 吳聯和即 原 告輔 助 人 吳得珍

吳松珍吳子珍被 上訴人 吳瑞珍即 被 告

吳素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58,3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4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裁判案由:返還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0-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