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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簡上字第 2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201號上 訴 人 柯淵華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律師複代理人 陳苑汝訴訟代理人 李宜庭律師被上訴人 余李瑞美訴訟代理人 王家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以路換地同意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向大有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預納鑑定費用新臺幣6 萬元,如被上訴人逾期未繳納,本件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定有明文。

又該條第1 項但書規定之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者,如分割共有物之測量費、鑑定費,或當事人在監之提解費等,當事人不繳納,致訴訟無從進行者是,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9條第4 項規定可資參照。

二、查被上訴人於原審提起反訴,請求確認其對上訴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原判決附圖三編號A 部分有通行權存在,經原判決准許(下稱甲方案)。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於本院提出其認損害較小之通行方案,即被上訴人對系爭土地如本院卷第201 頁複丈成果圖所示綠色斜線部分有通行權(下稱乙方案),及提起再反訴請求通行償金。惟兩造就甲、乙方案何者對系爭土地損害較小,有所爭執。經本院囑託大有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下稱大有事務所)鑑定甲、乙方案,何者對系爭土地之損害較小,大有事務所並於民國110 年7 月7 日通知上訴人繳納鑑定費用新臺幣6 萬元,上訴人已收受通知,惟迄未繳納,且因事涉專業,如不予鑑定,將致本件訴訟無從進行,本院前於110 年8 月6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預納鑑定費用,上訴人已於110 年8 月11日收受該裁定(見本院卷第233 頁),迄未繳納,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稽,是本院依法通知被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墊支上開鑑定費用,若被上訴人逾期亦不為墊支,本件將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並自被上訴人逾期墊支之日起,起算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第2 項所規定之4 個月期間。又上開4 個月期間若無人預納或墊支,本件即視為撤回上訴及再反訴,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翁熒雪法 官 張立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嘉鴻

裁判日期:2021-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