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39號上 訴 人 王大進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上 訴 人 上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逢珈被上訴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黃郁雯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交付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月15日本院岡山簡易庭所為第一審簡易判決(108 年度岡簡字第87號)提起第二審上訴。按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未定期間者,動產以2 個月租金之總額為準,不動產以2 期租金之總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 、第77條之2 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在原審起訴之訴之聲明為:「被告(被上訴人)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權利範圍為95分之35),及同段1245、1246、1322、1326、1331、1337、1337-1、1497、1530、1531、1531-1、1568、1570、1574、1578地號之土地(權利範圍全部),暨其上同段238、325、326、349、28-1、28-2、327建號(門牌號碼為高雄市○○○路○號,權利範圍全部)(以下合稱系爭房地)』之建物交付予原告(上訴人)」,核諸其主張之原因事實,係認:其與岡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之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租賃物為如附表「不動產地號及建號」所示之系爭房地,租金每年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租期自89年3月16日起至109年3月15日止等語,足見上訴人在原審起訴係因租賃權涉訟,依上訴人之主張,其租約為定有期間者,租賃期間為20年,租金每年300萬元,則其租金總額為6,000萬元(300萬×20=6,000萬),而系爭房地之價額為288,810, 000元(詳如附表所示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拍定金額),是租金總額較租賃物價額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000萬元,應徵第一、二審裁判費依序為540,000元、810,000元,至於被上訴人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按年給付損害賠償300萬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三、惟上訴人在原審僅繳納裁判費30,700元,尚欠509,300元裁判費未繳納(540,000-30,700=509,300),在第二審程序亦僅繳納46,050元,尚欠763,950元裁判費未繳納(810,000-46,050=763,950),以上欠繳之裁判費用共計1,273,250元(509,300+763,950=1,273,25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揭不足之第一、二審裁判費,逾期或繳納不足即駁回其原審之訴或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嘉惠
法 官 周佳佩法 官 張琬如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淳如附表:
┌─┬─────────────────┬────┬───────┐│編│ 不動產地號及建號 │權利範圍│ 拍定金額 ││號│ │ │ (新臺幣) │├─┼─────────────────┼────┼───────┤│1 │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 │95分之35│17,000,000元 │├─┼─────────────────┼────┼───────┤│2 │高雄市○○區○○○段○○○○○號土地 │全部 │28,000,000元 │├─┼─────────────────┼────┼───────┤│3 │高雄市○○區○○○段○○○○○號土地 │全部 │61,000,000元 │├─┼─────────────────┼────┼───────┤│4 │高雄市○○區○○○段○○○○○號土地 │全部 │36,000,000元 │├─┼─────────────────┼────┼───────┤│5 │高雄市○○區○○○段○○○○○號土地 │全部 │19,000,000元 │├─┼─────────────────┼────┼───────┤│6 │高雄市○○區○○○段○○○○○號土地 │全部 │30,000,000元 │├─┼─────────────────┼────┼───────┤│7 │高雄市○○區○○○段○○○○○號土地 │全部 │17,000,000元 │├─┼─────────────────┼────┼───────┤│8 │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全部 │270,000元 │├─┼─────────────────┼────┼───────┤│9 │高雄市○○區○○○段○○○○○號土地 │全部 │450,000元 │├─┼─────────────────┼────┼───────┤│10│高雄市○○區○○○段○○○○○號土地 │全部 │7,420,000元 │├─┼─────────────────┼────┼───────┤│11│高雄市○○區○○○段○○○○○號土地 │全部 │230,000元 │├─┼─────────────────┼────┼───────┤│12│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全部 │110,000元 │├─┼─────────────────┼────┼───────┤│13│高雄市○○區○○○段○○○○○號土地 │全部 │1,620,000元 │├─┼─────────────────┼────┼───────┤│14│高雄市○○區○○○段○○○○○號土地 │全部 │14,700,000元 │├─┼─────────────────┼────┼───────┤│15│高雄市○○區○○○段○○○○○號土地 │全部 │20,100,000元 │├─┼─────────────────┼────┼───────┤│16│高雄市○○區○○○段○○○○○號土地 │全部 │310,000元 │├─┼─────────────────┼────┼───────┤│17│高雄市○○區○○○段○○○ ○號建物 │全部 │8,600,000元 ││ │(門牌號碼為高雄市○○○路○ 號) │ │ │├─┼─────────────────┼────┼───────┤│18│高雄市○○區○○○段○○○ ○號建物 │全部 │12,000,000元 ││ │(門牌號碼為高雄市○○○路○ 號) │ │ │├─┼─────────────────┼────┼───────┤│19│高雄市○○區○○○段○○○ ○號建物 │全部 │8,350,000元 ││ │(門牌號碼為高雄市○○○路○ 號) │ │ │├─┼─────────────────┼────┼───────┤│20│高雄市○○區○○○段○○○ ○號建物 │全部 │150,000元 ││ │(門牌號碼為高雄市○○○路○ 號) │ │ │├─┼─────────────────┼────┼───────┤│21│高雄市○○區○○○段○○○○○號建物 │全部 │750,000元 ││ │(門牌號碼為高雄市○○○路○ 號) │ │ │├─┼─────────────────┼────┼───────┤│22│高雄市○○區○○○段○○○○○號建物 │全部 │150,000元 ││ │(門牌號碼為高雄市○○○路○ 號) │ │ │├─┼─────────────────┼────┼───────┤│23│高雄市○○區○○○段○○○○號建物 │全部 │5,600,000元 ││ │(門牌號碼為高雄市○○○路○ 號) │ │ │├─┼─────────────────┼────┼───────┤│ │ │總計 │288,8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