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保險字第1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翔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康淑雅等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01,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2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