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8號上 訴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2月16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萬8,231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9,9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維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