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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司票字第 8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874號聲 請 人 吳福銘即專藝影像廣告社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玉燕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專藝影像廣告社為獨資商號,請更正聲請人為吳福銘即專藝影像廣告社。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0-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