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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司促字第 152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202號債 權 人 劉淑箴代 理 人 馬慶德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國惠防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其業向債務人國惠防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願繼續投資,債務人國惠防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迄109年7 月保留盈餘為19,589,452元,債權人持股為百分之四十,可分配數為7,835,781 元為由,聲請對債務人國惠防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債務人國惠防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本公司股息由股東會決議訂定,但公司無盈餘時,不得以本作息。」「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已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經由股東會決議後分配股東紅利。」,再公司法第237 第

1 項、第232 條規定:「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本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依債權人提出之資產負債表,未有法定盈餘公積項目,難認該資產負債表係依法所製作,且其亦未提出已依章程規定,經股東會決議分配股息或紅利之相關文件,則債權人請求以其提出之資產負債表所載之累積盈虧之百分之四十分配股利,與上開規定及章程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0-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