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264號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陳佳慧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新臺幣伍佰元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釋明之,且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及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以,債權人督促程序雖就其主張之事實無庸舉證,惟對於請求之原因事實仍應釋明。至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而言。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分期款項,惟所提出分期付款申請書模糊不清,經本院定期命提出清晰版之分期付款申請書,然債權人於民國109年11月2日收受該裁定後,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一紙在卷可憑。是債權人所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