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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司促字第 1528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285號債 權 人 蔡添財兼法定代理 蔡秉鈞債 務 人 曾德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添財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向其借款未獲清償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蔡添財未有更名登記,此有債權人蔡添財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另債權人提出之借據所載,出借人係債權人蔡添財(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第三人蔡治平(借款300,000 元、350,000 元),未有債權人蔡秉鈞之記載,則債權人蔡秉鈞請求對債務人,及債權人蔡添財請求對債務人逾150,000 元聲請發支付命令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0-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