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31號債 權 人 賴昭村債 務 人 王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經查,請求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部分,依債權人提出之本票所載,未有約定利息、清償日期之記載,且債權人僅提出存證信函,未提出存證信函已送達予債務人之回執正、反面,則債權人請求利息19,500元部分,及逾主文所示利息起算日,於法未合,應予駁回。請求代償手續費5,000 部分,債權人僅憑一紙存證信函尚不足認已盡釋明之責,則債權人請求代償手續費5,000元部分,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