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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司促字第 113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334號債 權 人 潘煌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陸進興即良興汽車商行( 原名: 陸進興即進興汽車商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良興汽車商行之更名登記,如良興汽車商行無更名登記,請釋明台端請求之債務人究為「陸進興即良興汽車商行」,亦或「陸進興即進興汽車商行」。

二、提出陸進興即良興汽車商行之最新工商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0-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