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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司促字第 1324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242號債 權 人 台灣通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天健債 務 人 翠峰國宅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戴福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息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 條第1 項亦有明定。經查,依債權人提出標準保養合約第五條第1 項約定:甲方得以下方式擇一給付保養費:一次性預繳或於乙方完成工作並檢具保養紀錄表及統一發票辦理請款後30內給付。又再債權人提出民國108 年11月、12月保養紀錄表,最後保養日為108 年11月30日、108 年12月5 日,另發票開立日為108 年11月25日及

108 年12月25日,則債權人108 年11月係於30日完成工作及

108 年12月係於108 年12月25日開立統一發票,是以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利息,與上開約定不符,應予駁回。次查上開合約第12條第2 項約定,除本合約另有約定提前終止之事項,或有可歸責於對方之事項,甲乙雙方不得任意終止本合約或妨礙其履行本合約。倘一方片面終止本合約,應給付對方至合約結束之保養費用作為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對方之損失。惟依債權人所陳,其於108 年10月、11月、12月仍至債務人處保養電梯,並請求上開月份之保養費用,難認上開合約業已108 年10月終止,則債權人請求懲罰性違約金,與上開約定不符,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0-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