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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司促字第 4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47號債 權 人 忠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訓弘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薪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薪頻(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債權人已完成系爭委託服務契約,並得以請求服務費用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0-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