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47號債 權 人 忠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訓弘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薪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薪頻(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債權人已完成系爭委託服務契約,並得以請求服務費用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