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97號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代 理 人 劉德明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琮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求借款金額新臺幣200,000 元部分,依放款主檔明細表所載,餘額為95,755元,則貴公司以核准額度200,000元請求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