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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司催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52號聲 請 人 方祖熙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經本院調取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200 號卷宗,該案件之聲請人為邰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且卷內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受款人亦為邰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聲請人有誤,請具狀更正聲請人為邰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代理人方祖熙,並於狀底蓋邰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大、小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20-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