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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司催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53號聲 請 人 張智億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經本院調閱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97號卷宗,聲請人為天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支票受款人及通知人亦均為天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則台端聲請之依據為何?如聲請人有誤請具狀更正聲請人為天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並於聲請狀狀底蓋印天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大、小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20-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