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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司執消債更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4號聲 請 人即債務 人 劉昇穎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黃叙叡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即債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代 理 人 陳榮上相 對 人即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代 理 人 黃怡玲相 對 人即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代 理 人 陳麗智相 對 人即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 對 人即債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 對 人即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翁健代 理 人 黃勝豐相 對 人即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 對 人即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 對 人即債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相 對 人即債權 人 李名達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前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又按下列情形,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㈡、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另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4條之1第1項第2款、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2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聲請人名下無財產,以其為要保人之有效保單則無解約金,聲請人主張需扶養配偶及父親外,母親因已年逾74歲,且於109年間遭逢意外事故而致左足骨折不良於行,亦需由債務人扶養,且債務人為父母親之獨生子,其父母親名下僅有難以變價之共有土地,及父親每月收入新臺幣(下同)7,640元,母親則除每月領取國民年金4,158元外無其他所得。復查,聲請人目前仍任職於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岡山地政事務所擔任測量助理,每月平均薪資為45,183元(已含工程、年終及考績獎金、休假補助費等)【計算式:(108年度所得總額546,811元+109年度所得總額537,581元)÷24=45,183元/月】,以上有聲請人與受扶養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涵、戶籍謄本、勞保投保資料、岡山地政事務所薪資所得通知單、個人扣繳明細、母親之診斷證明書、聲請人陳報狀、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平臺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結果、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聲請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每期清償7,243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

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聲請人名下全無財產,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㈡債務人主張其個人生活費為11,954元、扶養父親費用8,079元

、扶養母親費用11,954元、房屋租金支出9,850元(租金8,300元、管理費1,550元)、水電費2,000元,共計每月支出為43,837元,惟債務人雖為獨生子,然其母親林秀紅每月領有國民年金4,158元,是該部分扶養費應以7,796元為限,又債務人於本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20號聲請更生程序中已主張每月需支出租金、管理費、水電費約10,191元至12,137元不等,而法官既已考量上情仍於開始更生裁定僅准列計房租支出8,300元,故在無其他情況變更時,自無從准許債務人於執行更生程序中再行擴張該部分之支出,是本件債務人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及扶養費合計應以36,129元【計算式:11,954+8,079+7,796+8,300=36,129元】為限。

㈢再觀諸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

人每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7,243元,分72 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總清償金額為521,496元,清償成數為23.65%%(計算式為:521,496元÷ 2,205,324元=23.65%,小數點第3位以下四捨五入)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於每月15日前依債權比例分別電匯給各債權人。依上開之清償標準: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45,183元,還款6年間之可處分所得共3,253,176元,扣除6年間必要生活費用2,601,288元(36,129元×72個月)後,更生方案清償總額需超過651,888 元中之10分之8 即521,510 元,即每月需清償7,

243 元,本院即可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故聲請人提出每月清償7,243 元,共72期之更生方案,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翁育伶附表:更生方案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 債權金額(新臺幣/元) 債權比例(依債權表記載) 每期清償金額(新臺幣/元) 台灣土地銀行 364,393 16.52% 1,197 國泰世華 78,085 3.54% 256 聯邦銀行 51,588 2.34% 170 台新銀行 62,971 2.86% 207 日盛銀行 37,695 1.71% 124 元大銀行 39,008 1.77% 128 台北富邦銀行 78,620 3.57% 258 星展(台灣)銀行 240,051 10.89% 788 李名達 334,787 15.18% 1,100 合迪公司 918,126 41.63% 3,015 債權總額 2,205,324 每期清償總額 7,243 清償成數 23.65% 還款總額 521,496 補充說明: ㈠給付方式:自債務人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於每月15日前(遇假日順延至次上班日),依更生方案所示之每期清償額,分別給付給各債權人。 ㈡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如資產公司、電信公司等,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