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8號聲請人即債 吳秀碧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法 陳雅琴律師扶律師)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志堅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相對人即債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清算財團有安聯人壽、友邦人壽及南山人壽之保單,楠梓郵局存款及2007年出廠普通重型機車一台。其中,楠梓郵局存款經本院扣押無著,爰不予處分;普通重型機車為債務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且換價不易,換價亦無實益,亦不予處分;又保單解約金為新臺幣247,061 元,經本院強制解除保險契約,並命保險公司將解約金解送至本院,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