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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司拍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50號聲 請 人 郭金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武雄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武雄所有坐落高雄○○○區○○段350 、35

1、391 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固為民法第873條所明定。惟按拍賣抵押物,足以發生抵押權變動之效力,抵押權人為實行其抵押權,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應屬抵押權之處分行為(最高法院91年臺抗字第588 號民事裁定參照)。又行使抵押權足使抵押權消滅,性質上乃屬抵押權之處分,依民法第831 條準用同法第819 條第2 項規定,應得全體共有人同意始得為之(廳民一字第22562 號函參照)。

是聲請拍賣抵押物,乃屬抵押物之處分行為,於數人共同有抵押權之情形,自應得全體抵押權之同意始得為之。經查,台端與第三人江政雄共有本件抵押權,則台端得單獨聲請之依據為何?如經第三人江政雄同意並委任台端聲請,請提出委任狀、及江政雄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債權證明文件」,並更正聲請人為台端及江政雄。

三、承上,如台端、江政雄訴訟標的金額合計在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請補繳聲請費壹仟元。

四、債權證明文件(依台端提出之民國86年2 月19日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載,非擔保特定債權)。

五、依台端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變更契約書、及土地謄本所載,台端之上開抵押權已於民國100 年11月28日移轉抵押權與第三人吳忠憲,嗣於109 年3 月25日再讓與台端,請提出109 年3 月25日台瑞上開抵押權之抵押權變更契約書( 台端提出之抵押權變更契約書均為100 年11月28日台端移轉抵押權與第三人吳忠憲之契約書) 、及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相關文件( 須提出回執正、反面) 。

六、相對人陳武雄之住址為何?並提出相對人陳武雄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0-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