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7號聲 請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茂榮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茂榮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茂榮所有坐落高雄○○○區○○段○○○號土地及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請提出債務人林茂榮承擔債務之證明文件(依貴公司提出之
105 年3 月28日榮昇公司代佩兒國際(股)公司欠費還款協商計書所載,林茂榮僅為榮昇公司代表人,另註僅記載:「提供土地為擔保,並交付土地所有權狀正本」,無載明承擔債務,又依貴公司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所載,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茂榮,債務額比例全部)。
四、相對人林茂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相對人佩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