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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司聲字第 3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317號聲 請 人 謝旻相 對 人 亞洲渡假村管理委員會相 對 人 趙錦綉相 對 人 黃淑珍相 對 人 宋永賢相 對 人 李秋美相 對 人 張玉芳相 對 人 陳長文相 對 人 蔡教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趙錦綉、黃淑珍、宋永賢、李秋美、張玉芳、陳長文、蔡教本應各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2 款、第121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再按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經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855 號判決原告勝訴,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 年度上字第129 號判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趙錦綉業經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

855 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 年度上字第129 號判決確認與相對人亞洲渡假村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間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確定,自非相對人亞洲渡假村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本院於109 年10月12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相對人亞洲渡假村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該通知業於109 年10月15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109 年10月20日民事補正狀仍以相對人趙錦綉為法定代理人或以相對人亞洲渡假村管理委員會前一屆主任委員黃淑珍為法定代理人,惟依相對人亞洲渡假村管理委員會住戶規約第17條第1項、第2 項、第3 項、第5 項約定:「主任委員…由管理委員互推之。」、「委員應以下列方式之一選任:㈠委員名額未按分區分配名額時,採記名單記法選舉,並以獲出席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多者為當選。㈡委員名額按分區分配名額時,採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並獲該分區區分所有權人較多者當選。」、「委員之任期,為期一年(至少一年,至多二年),其中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負責監察業務之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委員得連選連任」、「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本條例…,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則前一屆之主任委員黃淑珍因任期屆滿而解任,非相對人亞洲渡假村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聲請人復未提出相對人亞洲渡假村管理委員會依前條規約選任之主任委員,從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亞洲渡假村管理委員會之聲請,於法尚有未洽,不應准許。又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是以,相對人趙錦綉、黃淑珍、宋永賢、李秋美、張玉芳、陳長文、蔡教本應各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167 元( 計算式:17,335元÷8 人=2,1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並均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裁判日期:2020-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