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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司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8號聲 請 人 周明雄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周明雄為立泰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立泰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立泰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泰公司)之清算人,立泰公司業經清算完結,並依公司法第331 條第4 項規定聲報本院准予備查,爰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

三、聲請人主張其為立泰公司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已清算完結,並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等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

109 年度司司字第63號聲請清算終結事件案卷核閱屬實,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依法即無不合。立泰公司經股東同意將各項簿冊文件指定由聲請人保存,而聲請人亦願擔任此職務等情,有立泰公司民國109 年10月22日股東同意書附卷可稽,本院審酌聲請人為立泰公司之清算人,對相關資料之保存可期待付出心力,亦同意擔負此職務,堪認適合,爰指定由聲請人為立泰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裁判案由:指定帳冊保存人
裁判日期:20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