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司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3號聲 請 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代 理 人 謝小玲相 對 人 天誠精密機械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施吉安律師為相對人天誠精密機械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一人公司,代表人楊禮玉即唯一股東楊禮玉已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亦無其他董事或經理人可處理事務,無法依公司法第79條定其清算人,相對人目前公司登記狀況為經廢止登記,因相對人尚欠繳107 年度營業稅新臺幣(下同)21,313元,爰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聲請為相對人選任清算人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6條之1 規定,前開規定於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次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第81條亦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3 條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準用之。是當有限公司進入清算程序時,如該公司章程未明定清算人,股東亦未決議選任清算人,即由全體股東為法定清算人,須全體股東均不能任清算人,法院始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

三、經查,相對人目前公司登記狀況為廢止登記,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憑;而相對人唯一股東即董事楊禮玉已於民國107 年1 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並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107 年6 月13日准予備查在案,亦有楊禮玉之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資料、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通知等附卷可憑,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應屬可採。又聲請人為稅捐機關,依法執行稅捐之稽徵,相對人尚積欠107 年度營業稅21,313元,有催繳通知可稽。聲請人對相對人有上開營業稅債權,為相對人之利害關係人,聲請人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81條規定,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係屬有據。又公司清算涉及稅賦、會計、法律等專業事項,宜選派具備前開專業知識之人擔任清算人,本院審酌高雄律師公會推薦之清算人名單中,施吉安律師(事務所地址:高雄市○○區○○路○○○○號12樓)專長為民、刑事訴訟,具備擔任本件清算人之專業智識,施吉安律師亦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有本院108 年4 月23日電話紀錄附卷佐憑,因認施吉安律師適任相對人之清算人職務,爰選派施吉安律師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承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0-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