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6號聲 請 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相 對 人 萬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萬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卓佳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市○○區○○○路○○○○號11樓之1 )為萬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亦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除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外,應以董事為清算人,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亦為公司法第322 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滯欠營業稅新臺幣(下同)245,923元,相對人有公司法第10條所定之情事,且未依限定之期限內申請解散登記,前經高雄市政府以民國109 年3 月31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959123200 號函廢止公司登記,相對人未選任清算人,全體董監事又自107 年8 月9 日當然解任,以致伊對相對人之營業稅繳款書無應受送達之對象,且相對人之清算程序無法進行,爰依公司法第322 條第2 項規定,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並建議由原任董事之李國銘、卓佳蓉、黃世文及原任監察人之林韋吟中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㈠相對人業經高雄市政府以109 年3 月31日高市府經商公字
第10959123200 號函廢止公司登記,有相對人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8 頁反面),依前揭規定,相對人應行清算程序。
㈡又相對人之公司章程就清算人之選任並無特別規定,亦未
經其股東會決議選任清算人,且相對人之董監事任期於10
7 年3 月4 日屆滿,遲未改選董監事,經高雄市政府以10
7 年4 月25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751475901 號函限期於
107 年8 月8 日前完成辦理改選董監事之登記,仍未依上開時限辦理,故其全體董監事於107 年8 月9 日當然解任,有上開高雄市政府函、相對人變更登記表及章程附卷足憑(本院卷第21、8 至11頁),足見相對人目前並無董事可擔任清算人。準此,聲請人為職司稅捐稽徵之機關,相對人積欠營業稅231,817 元,業據聲請人提出欠稅查詢情形表為證(本院卷第5 頁),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其聲請本院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於法即無不合。又本院參酌卓佳蓉原任相對人之董事,對相對人之事務及業務狀況,應有相當之瞭解,是本院認選派卓佳蓉為相對人之清算人,堪認妥適,爰選派卓佳蓉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