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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全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全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陳慶祥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雄市第46○○○區○○段○○段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除別有規定外,關於假處分之規定,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準用之;又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4、第77條之19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裁判日期:2020-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