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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勞小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19號原 告 莊詠至原告與被告樺澄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及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積欠之薪資新臺幣(下同)27,951元、資遣費8,821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6,772元(計算式:27,951元+8,821元=36,7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66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裁判日期:2020-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