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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勞補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4號原 告 林芳妤法定代理人 林文瑞原 告 王麗珠訴訟代理人 林文瑞原告與被告江國林即東京時尚寵物美容生活館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180元(計算式:117,750元+45,430元=163,1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昀彤

裁判日期:2020-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