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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勞補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40號原 告 號記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邱素蘭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馨慧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