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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勞補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0號原 告 大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志榮原告與被告劉億本間請求償還侵占公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5,5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裁判案由:償還侵占公款
裁判日期:2020-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