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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勞補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01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律師

謝孟璇律師劉怡孜律師被 告 東方學校財團法人東方設計大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王怡雯律師

陳沛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被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性別平等委員會案件編號000000000調查報告書(下稱系爭調查報告書)無效,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確認被告民國106年8月22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無效、第三項請求確認被告106年9月20日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無效、第四項請求確認被告106年11月29日性別平等教育事件申復審議決定書無效、第五項請求確認被告107年3月23日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決定書無效,核均係依據系爭調查報告書依序作成,與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訴訟目的同一,爰不另徵收裁判費;至訴之聲明第六項請求被告應向主管機關解除登載原告之不適任教師通報部分,依被告109年2月11日東方性平會字第1090000893號函所檢附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通知書所載,本件辦理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之查證依據非僅有系爭調查報告書,尚包含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91號刑事判決書,本項請求與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自難認訴訟目的同一,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元(計算式:3,000元+3,000元=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裁判案由:確認聘任關係
裁判日期:20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