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14號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訴訟代理人 鄧振榮
人 林昱璿原告與被告蔡水旺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0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