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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勞補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15號原 告 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主政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7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