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勞補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22號聲 請 人 佑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沛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方琇棻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聲請人固提出民事聲請調解狀。惟按聲請勞動調解之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包括聲請人之請求、具體之原因事實、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 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亦有明定。查本件聲請狀內容,並未載明聲請人之請求、具體之原因事實、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敘明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