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號原 告 陳集樑原告與被告雍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原告向法院提出之起訴狀,必須表明當事人在訴訟中所爭執者究為何事,原告要求法院為裁判之具體內容為何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成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亦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有下列事項尚未表明,其程式有待補正:㈠被告長達12多年期間及民國107年1月、2月未投保勞工保險致損失勞保基數。㈡被告亂扣2%薪資。㈢離職書為受被告偽造、欺騙所簽致失去申請失業金資格。㈣被告多收勞保、健保費。㈤離職資遣費。㈥被告應提繳6%勞工退休金。㈦受有職業災害事。㈧被告自薪資內亂扣機車牌照稅、未退還購買機車價金新臺幣4,000元及修理費。上開各部分記載其真意未臻具體、明確,未具體敘明係基於何原因事實及依據何法律關係而為本件請求,致訴訟程序無從進行,亦無從據以核徵訴訟費用,請具體表明各部分欲請求被告給付或賠償之事項為何?並請敘明各主張之緣由、起迄期間、請求權依據及金額(含計算式)為何?如有相關佐證資料,請一併提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