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2號原 告 林淑錦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被 告 蔣永芳即永吉製餅舖
蔣永賢即永豐製餅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差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1,3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惟其中請求短付薪資108,185元、國定假日加班費41,364元、休息日加班費120,818元、特休假工資40,701元、資遣費169,439元,合計480,507元、應徵裁判費5,290元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3,52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33元(計算式:7,160元-3,527元=3,633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年度救字第56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