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3號原 告 國防部福利事業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吳俊一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瓊惠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7,66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