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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勞補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號原 告 洪季足

洪翊紜洪季妃洪季美洪季梅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余岳勳律師原告與被告立竑預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6,000元(計算式:1,616,000元+500,000元=2,11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88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年度救字第30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裁判日期:2020-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