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勞補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97號原 告 蔡王月菜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冠宣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9,410元(計算式:24,000元+1,135,410元=1,159,4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03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裁判日期:2020-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