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審訴字第 7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771號原 告 朱南吉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被 告 陳宗煜

陳价旨共 同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黃有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三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0,000 元(計算式:940,000 元+870,000 元=1,810,000 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自民國109 年9 月起至111 年4 月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10,000元,以原告之權利存續期間20個月計算其可向被告請求之期間,是本項訴訟標的價額為200,000 元(計算式:10,000元×20個月=200,000 元)。

茲以原告前揭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10,000 元(計算式:1,810,000 元+200,000 元=2,010,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8,919元,尚應補繳1,9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裁判案由:給付利息
裁判日期:20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