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智字第3號原 告 王翎羽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律師被 告 蘇秀梅訴訟代理人 蔡函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六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06 年12月1 日就所營服飾、鞋類商品事業名稱「Paleta」(下稱系爭商標)及其圖樣依商標法註冊為權利人,權利存續期間自106 年12月1 日起至106 年11月30日止。惟被告與訴外人甲○○於107 年3 月3 日起未經伊授權,以紅色牛仔體育用品社之名義以「Paleta便利靴」、「Pale ta Boots 切爾西靴」、「Paleta Boots便利靴」、「Paleta easyBoots便利靴」、「Paletataiwan」等相同或類似於伊系爭商標商標權之名稱及圖樣於各社群軟體(包含臉書、Instagram 等)、網路購物網站(包含蝦皮購物網站、Caro usell旋轉拍賣網站、PChome24H 購物網站等)銷售與伊所申請商標權範圍之同一服飾、鞋類商品,並業已廣為消費者所買受,而致消費者混淆誤認。被告與甲○○未經伊同意,故意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伊註冊之系爭商標販賣商品,侵害伊之商標權,違反商標法第68條甚明,伊依商標法第69條第3 項得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又依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被告之商品單價為新臺幣(下同)1,980 元,伊最高得請求2,970,000 元(計算式:1,980 元×1,500元=2,970,000 元),且被告縱無故意亦有過失之侵權行為。復以,被告持有伊手機,竟未得伊同意擅自入侵伊手機取得、變更伊與甲○○、伊與他人之通訊軟體LINE及社群軟體臉書之對話紀錄,被告逕至伊所營「○○美妍館」之社群軟體臉書粉絲專頁(下稱系爭粉絲專頁),以「楊○○」、「楊○○」、「顏○○」等匿名帳號(下稱系爭匿名帳號)散佈如附表所示之內容等暗示伊非潔身自愛之人,影響伊之名譽,貶低伊之人格。被告持有伊手機,未得伊同意擅自蒐集、處理、利用包含伊性生活等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6條第1項前段,且對於伊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係以恐嚇伊為目的,亦無個資法第19條第1項但書、第2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被告以散布伊之個人資料,要脅伊廢止商標權或變更登記商標權人為被告,侵害伊之自由、財產、人格權甚鉅,又於伊所營系爭粉絲專頁,以系爭匿名帳號散佈伊手機內容之隱私資料,更以系爭言論等暗示伊非潔身自愛之人,嚴重影響伊之名譽,伊得依個資法第20條、第29條前段、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及精神慰撫金20萬元。
又被告與甲○○係共同經營侵權網站,一同販售侵權商品,且伊之手機亦係甲○○交付予被告,可認被告與甲○○係共同為上開情事,被告應負賠償責任。綜上,伊得依商標法第69條第3項、個資法第20條、第29條前段、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前段等請求權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並依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3款得請求2,970,000元,惟伊一部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商標權損害20萬元、精神慰撫金40萬元等語。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6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與甲○○原為夫妻,甲○○與伊離婚後與原告結為男女朋友,共同從事製鞋事業,然原告與甲○○之經濟狀況及商譽不佳,甲○○經伊同意後,借用伊於94年核准設立之紅色牛仔體育用品社公司,依此名義遂行其等製鞋事業之對外商業往來使用。甲○○和原告共同投資製鞋事業,雙方約定由原告註冊為系爭商標登記名義人,但對系爭商標具有共同處分權,其等當時對於資金、商標設計、價格、鞋款樣式、尺寸等關於該共同投資事業之討論。嗣後甲○○向伊表示,因該投資事業內部發生經營問題,願以800,000 元出售系爭商標之商標權,伊當時為使子女之父親維持一定之經濟能力,方同意出資購買系爭商標,使原告與甲○○所營製鞋事業能繼續營運,然伊對於鞋子之製作過程及渠等如何經營等相關事宜,從未加以過問。被告購入系爭商標後,該製鞋事業仍繼續營運,同時甲○○也持續使用向伊借用之紅色牛仔體育用品社公司名義對外經營。甲○○花費時間、金錢持續製造生產,將上開商標設計製造產出不同鞋款,並自行於網路購物平台進行販售。就甲○○和原告間之投資事業及經營分配模式,伊始終不過問,僅單純提供公司名義予甲○○使用。原告稱未經其授權,以紅色牛仔體育用品社公司之名義以「Paleta便利靴」、「Paleta Boots切爾西靴」等商品於社群軟體、購物網站銷售,實均為甲○○生產製作、販售及出貨寄送,伊對於商品之製造和販售過程並不知情也從未參與,遑論有何侵害商標權之行為。況甲○○本為該製鞋事業投資人之一,對於系爭商標亦具有處分權限,刊登其等自創品牌販售鞋子之行為乃符合社會常情,何來侵害商標行為。伊已和原告及甲○○談妥系爭商標買賣事宜,並於106年11月30日匯款800,000 元價金予原告,原告卻遲至今日仍未辦理系爭商標移轉或逕自註銷後由被告重新申請註冊商標,且自系爭商標註冊迄今,實際使用且將商標結合商品販售於市場上之人均為甲○○,伊自給付價金至今並未取得系爭商標,亦未參與系爭商標鞋款之事業與販售,遑論有何故意或過失之侵權行為。復以,伊張貼系爭言論之文字內容,其文字中並未提及原告之姓名,亦無提及足資辨識該特定對象之個人資料或特徵,一般人從上開文字內容,實無從得知伊張貼留言中指涉之對象為何人。系爭言論之陳述,至多僅為影射,並無明確指出某人某事,且衡以一般常情,該等陳述或許傷及原告主觀上之情感,惟該言論僅空泛陳稱,並無特定相關人事。因此,伊雖有張貼上開文字,然伊係以系爭暱名帳號散布片段文字,依一般客觀第三人而言,無法自上開圖像與文字得知指述對象為何人,亦無描述特定之人或特定事實,自無從造成特定之人有名譽上減損,顯可推知伊主觀上亦未有讓他人名譽受貶損之故意。伊之所以會於原告系爭粉絲專頁張貼系爭言論以及與原告私訊理論,係因原告於收受伊給付之買受系爭商標款項後,始終不依約履行,且竟任意改口稱該筆款項為甲○○積欠之借款,而不願辦理商標權移轉事宜或返還已收受之價金,伊一再溝通及協調都無法使原告願意依約履行下,才會在與原告之私下對話中表現較為強勢,實僅係單純抒發鬱結所為。且原告對被告之行為並未有任何害怕或恐懼,還會反問被告要確實有影片再說,甚至還連續用笑臉圖示來反譏、回應被告,故系爭言論實難造成原告主張身心受有損害之結果。原告主張伊持有其手機,未經其同意擅自蒐集、處理、利用包含原告性生活等個人資料,違反個資法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惟就該手機乃為原告與甲○○交往期間出於自願交付其手機與甲○○使用,可知該手機所有權已移轉予甲○○,顯見原告已放棄對該手機之使用與手機內資料之控制權限,故原告對該手機設備和其中之內容自無何權利可茲主張。又本件中之LINE對話截圖,雖係自該手機擷取所得,惟該手機設備所登入之LINE帳號實為甲○○,而非原告之帳號,既然原告係出於自願將該手機交付予甲○○使用,則其於放棄該手機所有權時,清楚知悉同時對該手機中之資料亦無控制權限,故伊未有不法蒐集原告資料之情事,更無侵害原告自主揭露資訊之權利,自無庸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置辯。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被告、原告前與甲○○分別為夫妻、男女朋友關係,乙○○
與甲○○於106 年底、107 年初至108 年3 月間有鞋業合作關係。
㈡原告於106 年4 月間借款60萬元予甲○○,經營鞋業生意。
「Paleta」商標圖樣,係以原告名義,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並經核准在案(商標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號,商標專用期間106 年12月1 日至116 年11月30日),指定使用於鞋、衣物等相關商品。
㈢106 年6 月間甲○○與原告終止鞋業合作關係,後自同年底
、107 年初起轉而與被告合作鞋業,並請被告匯款80萬元給原告,而甲○○以其中60萬元返還甲○○對原告之借款,被告於106 年11月30日13時44分許在玉山銀行臨櫃匯款80萬元至王○○名下之玉山銀行帳戶。
㈣被告要求原告移轉或註銷「Paleta」商標權,經原告拒絕予以註銷或移轉。
㈤被告於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以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連線上網後,以各該編號所示暱稱之帳號登入臉書,在原告所經營之「○○美妍館」粉絲專頁上顧客好評留言下接續張貼各該編號所示內容之留言後,原告依指示將該筆記型電腦寄給被告。
㈥被告於附表編號7 至15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以上開門號
行動電話接續傳送各該編號所示內容之簡訊至原告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並於附表編號16、17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以上開門號行動電話連線上網,以各該編號所示暱稱之帳號登入臉書,在原告所經營之上開粉絲專頁上顧客好評留言下接續張貼各該編號所示內容之留言,被告要求原告將「Paleta」商標權移轉或註銷,經原告拒絕。
㈦被告有如附表所示之各次行為。
㈧原告學歷高職畢業,從事兩份工作,月收入約5 萬元。被告
學歷高職畢業,從事商業,月收入不固定,有1 名未成年子女需扶養。卷內財產資料形式真正不爭執。
四、本件爭點㈠原告主張被告與甲○○共同侵害原告商標權,一部請求賠償
20萬元,有無理由?㈡原告主張乙○○侵害原告個人資料、自由、名譽、人格權,
一部請求賠償40萬元,有無理由?
五、原告主張被告與甲○○共同侵害原告商標權,一部請求賠償20萬元,有無理由?㈠按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
害商標權: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商標法第69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反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421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
328 號判決要旨參照)。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告經營美容業,沒有經營鞋業以銷售系爭商標之鞋類商品
一節,業據原告於刑事偵查、審理中自承:伊註冊Paleta,沒有賣鞋子,本業是美容業。Paleta商標是甲○○設計的,用伊的名義註冊。伊有資金借給甲○○做鞋子,因為甲○○沒有原料做鞋子,也沒有資金去研究鞋子,鞋子有問題,穿了都不舒服,一直卡在那個地方,跟甲○○一起去看布、做鞋子,找人試穿等語明確(108 他2074卷第21至22頁、第30
6 至311 頁、易字卷第44至61頁)。原告亦未提出任何原告經營銷售有關系爭商標之商品,可見原告自始未從事與系爭商標相關產品之經營銷售,當無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與商標法第68條各款情形已有不符。
㈢系爭商標為甲○○研發,設計階段原告有參與,原告並於10
6 年4 月間借款60萬元(資金為訴外人即原告之母40萬元、原告20萬元)予甲○○協助甲○○研發,甲○○遂以原告名義登記商標;嗣原告與甲○○不再合作,被告則有意參與,甲○○即請被告匯款80萬元予原告,清償原告上開出資,被告即於106 年11月30日訴外人即原告之母親帳戶。甲○○復向被告借用被告申請登記之紅色牛仔體育用品社使用,經營、管理、銷售甲○○設計有系爭商標之鞋子;再於107 年3月3 日在臉書成立Paleta便利靴社團,供銷售鞋子使用,而由被告負責管理。被告於108 年3 月間起,向原告聯繫,要求原告將商標註銷或移轉,原告始於108 年5 月23日透過友人在網路上購買Paleta鞋子蒐證;108 年7 月18日原告與甲○○聯繫,甲○○始向原告稱商標贈送予原告等情,業據證人即商標設計人甲○○於偵查及審理中證稱:與原告在106年間交往了幾個月,有合作做鞋子,因資金不足沒有合作了。Paleta是屏東的朋友幫伊取中文名字調色盤,伊翻成西班牙文取的名稱,原告出資60萬元,金額較高所以用原告名義登記。與原告分手後,有將原告出資60萬元還予原告,但該60萬元拿去開模,原告資金拿回去,伊模具不可能銷毀,鞋子研發好後,有找原告,因原告有參與研發階段,有拿3 、
4 雙鞋子給原告,原告沒有問為何使用Paleta商標。被告主要是出錢及出借紅色牛仔體育用品社的公司名稱給伊用,公司的經營、管理、生產、銷售都是伊負責。臉書Paleta便利靴社團是伊設立,伊忙沒時間管理,由被告與另一名員工管理,被告有出資,所以認為被告可以介入控管風險,但事實上公司之經營、管理及銷售,被告都沒有介入。會將系爭商標登記在原告名下,是擔心系爭商標登記在伊名下會被被告拿走,沒有要贈與予原告,108 年7 月前沒有跟原告說商標送原告,知道原告要以法律途徑爭取系爭商標後,伊才告訴原告可以將商標送給原告等語明確(108 他2074卷第15 5至
158 頁、第297 至299 頁、第306 至311 頁、易字卷第126至134 頁)。並有Paleta便利靴臉書等網路資料、原告於10
8 年5 月23日向購買紅色牛仔體育用品社購買Paleta品牌鞋子證明、甲○○與原告之LINE對話在卷可參(審智卷第23至50頁、第215 頁、108 他2074卷第26至35頁、第101 頁、易字卷第90至96頁)。觀諸甲○○與原告於106 年8 月間LINE之對話顯示,甲○○稱「我品牌賣給別人」等語。原告稱:「品牌賣給別人」、「那是不是我的名字也是要換掉」、「到時候需要拿我的證件嗎」等語(審智卷第215 頁)。108年7 月18日甲○○與原告之LINE對話內容所示,原告稱「商標是你送我的對吧」等語。甲○○稱:「不要註銷、留著紀念、名字很好」、「再說一次,送你,免費」等語(易字卷第90至96頁)。足見甲○○一開始稱處分Paleta商標一事,原告並未反對,且原告至108 年7 月18日始確認甲○○將系爭商標贈送予原告。再審酌原告自始未從事與系爭商標相關產品之經營銷售,業經認定如前,而係原始設計人甲○○為之,且甲○○亦將原告借予甲○○為研發系爭商標產品款項,清償予原告,可見系爭商標之實際所有權人應為甲○○,甲○○於108 年7 月18日以後,始正式向原告表示商標權利送予原告,則在108 年7 月18日前甲○○確有系爭商標之使用權,期間被告因出資與甲○○共同經營,亦難認有侵害原告商標權之情形,堪以認定。
㈣綜上,本件原告並未利用系爭商標為任何鞋業經營,就甲○
○與被告使用系爭商標銷售鞋類部分,並不至於使消費者混淆,已可認定。又甲○○確為系爭商標之原始設計人,對10
8 年7 月18日前系爭商標確有權使用。被告因出資予甲○○經營,亦難認又侵害原告商標權之情形。是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原告商標權,非有理由,則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原告20萬元損害,亦非有據。
六、原告主張乙○○侵害原告個人資料、自由、名譽、人格權,一部請求賠償40萬元,有無理由?㈠原告主張被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29條規定部分:
⒈按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6 條第1 項所
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之情形;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 條第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 項第6 款、第20條第1 項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是非公務機關若係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對於非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 條第1 項所規定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得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外之利用。又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
2 項至第6 項規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1 項前段、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性生活之個人資料,指性取向或性慣行之個人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4 條第4 項定有明文。即屬於有關極為敏感且容易引起偏見或足使個人人格遭受歧視之性生活個人資料,例如單性戀、雙性戀等之性取向或性暴力、戀童癖等之性習慣行為。性取向,或稱性傾向、性向,是指一個人對異性、同性或兩性產生的持久情感,喜愛、愛情或性吸引的現象。
⒉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在臉書粉絲專業刊登如附表1 、5 所示內
容,在影射原告性生活不檢點,侵害原告個人性生活資料等語。觀諸如附表1 、5 所示內容「我喜歡你的雞就像我愛我的妹妹一樣」、「隨傳隨到的雞」等語,核非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所指性取向或性慣行資料,縱有影射原告性生活不檢點之意,亦係有無妨害原告名譽,難認侵害原告之個人資料。是原告主張被告此部分行為,侵害原告個人資料等語,於法不合,堪以認定。
㈡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原告自由、名譽、人格權部分: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
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⒉被告於附表編號1 至6 、16至18所示時間,在臉書粉絲欄留
言如附表所示內容;於附表編號7 至15所示時間,以簡訊傳送如附表所示內容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各臉書粉絲欄留言、簡訊在卷可佐。上開事實,堪以認定。
⒊原告主張如附表編號1 至17所示之內容,侵害原告人格權、
自由權等語,為被告所不爭執。所謂人格權,係以人格為內容之權利,以體現人性尊嚴價值之精神利益為其保護客體,乃個人所享有之私權,即關於生命、身體、名譽、自由、姓名、身分及能力等權利。又所謂侵害他人之自由,並不以剝奪他人之行動或限制其行動自由為限,即以強暴、脅迫之方法,影響他人之意思決定,或對其身心加以威脅,使生危害,亦包括在內。被告為如附表所示編號1 至6 行為後,原告即將筆記型電腦寄還予被告,而為如附表所示編號7 至17行為,係為要求原告將系爭商標權登記名義人移轉或註銷而未果,確實影響原告之意思決定自由、人格權,堪以認定。又被告如附表編號1 至17,被告如附表所示編號1 至17之行為,亦經本院刑事庭以1109年度易字第156 號判決判處被告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行為犯強制罪;如附表編號7 至17所示行為,犯強制未遂罪確定。亦徵被告此部分行為,確實侵害原告之自由權無誤。至原告主張如附表編號18所示行為,亦屬侵害原告自由權等語。然如附表編號18所示行為,時間點為107 年10月9 日,內容係被告將原告傳予被告之簡訊內容「不要再傳那些有的沒有的……,打電話要接……」等語留言在粉絲專區,被告並在粉絲專區留言「我出國有必要接你麼無聊電話嗎」、「還有臉打電話來」等語。應係被告對原告傳予被告之簡訊感到不滿,所為之留言,核無強制原告應為何作為,難認有何侵害原告自由權,堪以認定。
⒋原告主張被告如附表編號1 、5 、16、17所示內容,侵害原
告名譽權等語,為被告所否認。按所謂名譽,係指人在社會所享有一切對其品德、聲譽所為之評價,而侵害名譽,係指貶損他人人格在社會上之評價而言,必須依一般社會觀念,足認其人之聲譽已遭貶損始足當之,至於主觀上是否感受到損害,則非認定之標準。被告如附表編號1 、5 、16、17所示內容,確實足以令瀏覽網頁之人,認被告經營美妍館並非單純為正當美容事業,尚經營色情業等,已足以貶損被告之人格在社會上之評價,而對原告名譽有所侵害,是原告此部分主張,並非無據。被告所辯,並非可採。
㈢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原告名譽權、人格權、自由權一部請求賠償40萬元部分:
⒈按以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慰藉金之
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且所謂「相當」,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情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3537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上開侵權行為,顯係故意以不法手段侵害原告之意思決
定自由,造成原告心生畏佈而意思決定自由受損害,並妨害原告名譽,該損害與被告之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則原告主張被告之行為已構成侵權行為,並依民法第195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應賠償精神慰撫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⒊查原告學歷高職畢業,從事兩份工作,月收入約5 萬元。被
告學歷高職畢業,從事商業,月收入不固定,有1 名未成年子女需扶養。卷內財產資料形式真正不爭執。並有稅務電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憑(審訴彌封卷),本院審酌上情、被告上開行為之內容、期間、兩造之身分、地位,及原告因被告之侵權行為所受精神上之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40萬元,尚屬過高,就被告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強制既遂及妨害名譽、編號7 至17所示強制未遂部分,分別命被告各給付5 萬元,合計10萬元為其精神損害之慰撫金為適當,超出部分之請求,則非正當,不應准許。
七、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9 年3 月24日(送達證書,審訴卷第189 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勝訴部分,係命被告給付未逾50萬元,爰依職權宣告得為假執行;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嚮,爰不一一論述。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智慧財產庭 法 官 謝文嵐附表┌─┬─────┬───────┬───────────────────────┐│編│時間 │媒介 │內容 ││號│ │ │ │├─┼─────┼───────┼───────────────────────┤│1 │108年2月22│臉書「○○美妍│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沒有愛就不能結合這是我││ │日 │館」粉絲專頁上│的原則我喜歡你的雞就像我愛我的妹妹一樣 ││ │ │顧客留言下回覆│ ││ │ │(以「楊○○」 │ ││ │ │帳號) │ ││ │ │ │ │├─┼─────┼───────┼───────────────────────┤│2 │108年2月22│臉書「○○美妍│我再告訴妳最後一次筆電物品速寄回妳看著辦 ││ │日 │館」粉絲專頁上│ ││ │ │顧客留言下回覆│ ││ │ │(以「楊○○」 │ ││ │ │帳號) │ │├─┼─────┼───────┼───────────────────────┤│3 │108年2月22│臉書「○○美妍│我再告訴妳最後一次筆電物品速寄回妳看著辦 ││ │日 │館」粉絲專頁上│ ││ │ │顧客留言下回覆│ ││ │ │(以「楊○○」 │ ││ │ │帳號) │ │├─┼─────┼───────┼───────────────────────┤│4 │108年2月22│臉書「○○美妍│「首先我要先謝謝妳~讓我看清楚他到底說了多少謊││ │日 │館」粉絲專頁上│言,之前,想幫他,借了他60萬,或許跟他的那個過││ │ │顧客留言下回覆│程,也礙於我已經把錢拿出去,所以只能一昧的鼓勵││ │ │(以「楊○○」 │,他我早已經封鎖了,Line跟臉書,也不想要有任何││ │ │帳號) │的瓜葛」、「妳再聯絡就全盤貼上」、「我再告訴妳││ │ │ │最後一次筆電物品速寄回妳看著辦」 │├─┼─────┼───────┼───────────────────────┤│5 │108年2月22│臉書「○○美妍│「妳的妹妹還形容得非常髒」、「涵碧園汽車旅館」││ │日 │館」粉絲專頁上│、「有行動就有收穫」、「隨傳隨到的雞」、「台灣││ │ │顧客留言下回覆│大嬸」 ││ │ │(以「楊○○」 │ ││ │ │帳號) │ │├─┼─────┼───────┼───────────────────────┤│6 │108年2月22│臉書「○○美妍│「我有打給您,可能妳在休息了~只是想要真誠的跟││ │日 │館」粉絲專頁上│妳說……已經過去式了,不會再有任何的聯絡或瓜葛││ │ │顧客留言下回覆│~就只是這樣,妳好好休息吧晚安我也不會再打電話││ │ │(以「楊○○」 │吵妳了,我們也是就到這裡就好……」、「2017的8 ││ │ │帳號) │月份其實我跟他就沒有再聯繫了……也已經過了二年││ │ │ │多,Line臉書也早就封鎖,還是謝謝妳讓我回想起那││ │ │ │段時間,他全都是在騙人的,我也是受害者……我們││ │ │ │不需要為這些事情然後再重提,我跟他不可能會再聯││ │ │ │絡」 │├─┼─────┼───────┼───────────────────────┤│7 │108年4月16│傳送簡訊 │已經告知你的了,也給你時間了,要不要註銷轉移在││ │日 │ │你,要不要公開更多內容在我,你喜歡他的雞,更愛││ │ │ │自己的妹妹,這只是部分 │├─┼─────┼───────┼───────────────────────┤│8 │108年4月16│傳送簡訊 │「我就在這些專頁公布了」、「我真的沒差之前還沒││ │日 │ │想過這些粉絲專頁謝謝你提醒異樣眼光你就接招了」││ │ │ │、「我現在就公開」、「你要我傳那一般」、「我喜││ │ │ │歡你的雞那段嗎有妳照片可以嗎」、「我傳了」、「││ │ │ │我已傳」、「再靠北我就不客氣了」、「先傳涵碧園││ │ │ │那一段吧」、「你在靠背我就更不客氣了」、「你在││ │ │ │靠杯我就讓你明天沒辦法見人」、「那就等異樣眼光││ │ │ │吧」、「已發佈」、「你在靠杯我就讓你更難看」 │├─┼─────┼───────┼───────────────────────┤│9 │108年4月21│傳送簡訊 │你再繼續拖吧,人最怕的是異樣眼光,自己確無從知││ │日 │ │道原因 │├─┼─────┼───────┼───────────────────────┤│10│108年4月21│傳送簡訊 │「倉庫有攝影機」、「隨傳隨到的雞花園散步」、「││ │日 │ │精彩演出」、「倉庫攝影連線的幹了什麼事妳很明白││ │ │ │吧」 │├─┼─────┼───────┼───────────────────────┤│11│108年4月21│傳送簡訊 │「你趕快去結束這一切吧」、「否則就一並公開了」││ │日 │ │、「你沒辦好程序我就公開內容」、「倉庫影像非常││ │ │ │清楚妳真的賺到了ㄟ」、「精彩得很」、「內容精彩││ │ │ │ㄟ」、「妳就等著異樣眼光吧」 │├─┼─────┼───────┼───────────────────────┤│12│108年4月21│傳送簡訊 │「妳朋友一定會看到妳放心」、「妳粉絲專頁的朋友││ │日 │ │一定會全部看到」、「快去睡吧明天還有更精采的」│├─┼─────┼───────┼───────────────────────┤│13│108年4月21│傳送簡訊 │「你再惹毛我我就把你全部的對話公布」、「去看看││ │日 │ │你的粉絲專頁」 │├─┼─────┼───────┼───────────────────────┤│14│108年4月21│傳送簡訊 │「你那粉絲專頁有我10幾個好友他們會慢慢幫你分享││ │日 │ │」、「我會給他們攝影機的內容」 │├─┼─────┼───────┼───────────────────────┤│15│108年4月21│傳送簡訊 │「你在嘴賤吧」、「我就讓你好看」、「你好像不見││ │日 │ │棺材不掉淚」 │├─┼─────┼───────┼───────────────────────┤│16│108年4月21│臉書「○○美妍│「攝影機私下的行為非常的精采」、「要看看在她私││ │日 │館」粉絲專頁上│下行為嗎」、「我們在倉庫的行為有攝影機」、「我││ │ │顧客留言下回覆│賺到了」、「我喜歡妳的雞就樣我愛我的妹妹一樣」││ │ │(以「楊○○」 │、「攝影機的內容即將連線」、「別笑死人了」、「││ │ │帳號) │隨傳隨到的雞」、「台灣大嬸」 │├─┼─────┼───────┼───────────────────────┤│17│108年4月24│臉書「○○美妍│「倉庫影片赤裸裸的呈現」、「隨傳隨到的雞」、「││ │日 │館」粉絲專頁上│攝影機內容精采演出」、「2017的8 月份其實我跟他││ │ │顧客留言下回覆│就沒有再聯繫了……也已經過了二年多,Line臉書也││ │ │(以「顏○○」 │早就封鎖,還是謝謝妳讓我回想起那段時間,他全都││ │ │帳號) │是在騙人的,我也是受害者……我們不需要為這些事││ │ │ │情然後再重提,我跟他不可能會再聯絡,」、「別闖││ │ │ │進別人生命裡當插曲必須付出代價的」、「讓大家看││ │ │ │看你私底下的行為」、「別刪」、「我喜歡你的雞就││ │ │ │像我愛我的妹妹一樣」、「你再ㄠ我就公布涵碧園對││ │ │ │話及攝影機卑微內容你真的賺到了」、「這個我自己││ │ │ │沒有留底,是80不是60~沒有任何爭議」、「凡走過││ │ │ │必留下痕跡」、「我有打給您,可能妳在休息了~只││ │ │ │是想要真誠的跟妳說……已經過去式了,不會再有任││ │ │ │何的聯絡或瓜葛~就只是這樣,妳好好休息吧晚安我││ │ │ │也不會再打電話吵妳了,我們也是就到這裡就好……││ │ │ │」、「今天打電話給你你沒有接~我只是想要跟你好││ │ │ │好地說我跟他真的已經沒有關西……所以不需要再去││ │ │ │傳那些了吧?」、「所以你的意思是說你有他倉庫攝││ │ │ │影機的畫面……真的不要太可惡」、「首先我要先謝││ │ │ │謝妳~讓我看清楚他到底說了多少謊言,之前,想幫││ │ │ │他,借了他60萬,或許跟他的那個過程,也礙於我已││ │ │ │經把錢拿出去,所以只能一昧的鼓勵,他我早已經封││ │ │ │鎖了,Line跟臉書,也不想要有任何的瓜葛」 │├─┼─────┼───────┼───────────────────────┤│18│107年10月9│臉書「○○美妍│「讓大家看看私底下你多卑微」、「不要再傳那些有││ │日 │館」粉絲專頁上│的沒的我跟他已經沒有聯絡了你不要那麼無聊,打電││ │ │顧客留言下回覆│話不接……傳那一些但是卻不接電話是怎麼樣」、「││ │ │(以「○○」 │你是那隻眼睛看到傳什麼東西我出國有必要接什你麼││ │ │帳號) │無聊電話嗎」、「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如果你想││ │ │ │把對話公開我可以」、「做自己怎麼整個line如此卑││ │ │ │微」、「趕快刪」、「等我有空整理完再公告」、「││ │ │ │如果你想呈現我可以一五一實公布」、「還有臉打電││ │ │ │話來大家稱的台灣大嬸無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