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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法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39號聲 請 人 鄺執中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高雄市路竹區一甲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

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路竹區一甲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高雄市路竹區一甲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五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高雄市路竹區一甲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2 年3月15日經高雄縣政府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於106年7月26日准予設立登記及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為因應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經董事會決議,擬修訂捐助及組織章程計6 條如附表所示,謹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為必要之處分,請求裁定准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又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85 年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現為財團法人高雄市路竹區一甲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之董事長,有該基金會第十二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紀錄與簽到表、第十三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紀錄與簽到表各乙份附卷可稽,堪認聲請人係民法第62條所指之利害關係人,而得依前揭規定聲請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又聲請人主張財團法人高雄市路竹區一甲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改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等情,亦據其提出前揭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人高雄市路竹區一甲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第十二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紀錄、財團法人高雄市路竹區一甲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第十二屆第六次會議簽到表、財團法人高雄市路竹區一甲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財團法人高雄市路竹區一甲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草案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乙份在卷可佐,堪信為真。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之捐助及組織章程第5 條、第9條、第10條、第14條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係規定董事選任方式、任期、業務及會計年度、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清算後賸餘財產歸屬等事項之調整等,性質上屬該基金會組織或管理方法重要事項之變更,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及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並無牴觸,,復經本院函詢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之意見,據該局函覆稱已於109年9月4日以高市教社字第10936922900號函許可在案,有該局109年11月9高市教社字第10906018100號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7至50頁),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附表「修正條文」欄第 1條與第16條部分,僅係關於該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訂定之法規依據名稱及文字之修正,非關於該基金會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聲請人可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即為已足,毋庸向本院聲請裁定變更,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瀞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國偉附表:財團法人高雄市路竹區一甲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捐助

及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