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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法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44號聲 請 人 朱元祥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樹德科技大學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樹德科技大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對照表「修訂後條文」欄第十五條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樹德科技大學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86年6月24日設立登記,茲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爰依法請求准予相對人捐助章程變更如附表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應以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限,非得以財團法人之名義為上開規定之聲請,且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497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在卷可稽,堪認聲請人合於民法第62條所稱之利害關係人,依法得為本件聲請。而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章程條文對照表「修訂後條文」欄第15條所示,核屬財團法人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修正,與相對人之設立精神並不相違背,且經主管機關教育部准許核定一情,有該部109年11月3日臺教技(二)字第1090157548號函附卷可按,是認所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0-12-08